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事项名称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石排镇市民办事中心3、4号窗口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六、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申请条件
(一)东莞市境内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预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三)申报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规范。
注: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八、申报材料及要求
序号
|
材料内容
|
材料要求
|
1
|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新开办)申请表》
|
●企业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
●表一: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余项目不能空缺;
●表二:企业应当将“卫生和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填入方格内,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入第二方格;仔细阅读“申请人保证声明”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表三:申请企业应将全部拟经营保健食品的有关信息填入清单中,且应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一致;
●表四:申请企业应在已提交材料的方框内打“√”。
|
2
|
《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回执信息》
|
●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取得预受理号并打印“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回执信息”的回执单;
●网上受理平台地址:http://219.135.157.143/。
|
3
|
《东莞市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告知书》
|
●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署《东莞市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告知书》。
|
4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证明文件复印件
|
●可以是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办企业名称应与核准的名称一致;
●《名称查询证明》不能作为企业登记证明文件。
|
5
|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包括履历表和股东会议决议书或任命书复印件;
●属于法人企业或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和股东会议决议书;
●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履历表,应认真填写相应内容,联系方式应为本人真实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完整,签名应真实;
●股东会议决议书或任命文件中的任命时间应在有效期内,股东会议决议书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公章,任命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
6
|
企业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包括履历表、任命书和保健食品专业知识培训证明文件复印件;
●“保健食品零售”企业至少设置一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健食品批发”企业至少设置三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履历表应认真填写相应内容,联系方式应为本人真实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完整,签名应真实;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可专职或者兼职,企业负责人可兼任,也可由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兼任,但不可同时到其他单位兼职;
●任命文件中的任命时间应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或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需参加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学习,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
7
|
从业人员的体检记录或健康证明复印件
|
●应提交有效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院的体检记录或健康证明(工种应为食品);
●从业人员是指申请企业的保健食品销售人员、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及仓管人员。
|
8
|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
●平面布置图应注明申请企业名称,标明各区域用途、面积和尺寸,标明保健食品摆放、存放区划图,以及办公设备、防虫防鼠等设施的位置;
●非保健食品专营企业须具有独立的保健食品摆放区域;
●在商场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柜),应标明独立的区域;
●申请的经营方式为“保健食品零售”的,经营地址不能位于写字楼、商住楼等办公场所(底层商铺除外);
●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应包括产权证明文件、由申请人签定的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必须为商业(经营)用途,必要时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
9
|
拟经营保健食品清单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拟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
●申请单位在提交材料前,应登录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拟经营品种《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填写的保健食品内容应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包括《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10
|
《授权委托书》原件
|
●经办人不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须提交此项材料。
|
11
|
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可提供该许可证的复印件
|
●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经营地址应与申请企业一致;
●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名称、经营地址应与申请企业一致。
|
注:申请表格可在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fda.dg.gov.cn)下载或到东莞市石排镇市民办事中心3、4号窗口免费领取。
九、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受理平台预受理→凭预受理号提交资料→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分局)审核→现场技术审查→审批→告知、发证(网站、受理大厅)
十、事项有效期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十一、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三、联系电话
分局器械组电话:81323166
办事中心受理窗口电话:86551276
十四、备注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申请换证;
2、遗失《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在《南方日报》等广东省省级或《东莞日报》等东莞市市级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作废,并申请补领新证;
3、自行歇业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4、经营场所在镇街非主干道的,应提供注明周围主干道及标志性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5、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
6、申请材料须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资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7、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所有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逐页签字;
8、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站石排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