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5日,原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恩宠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恩宠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8日,郑恩宠在住处将新华社内参刊中一篇稿件的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并在复印件上亲笔注明:“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这一内参稿件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曾经被境外一些媒体和组织别有用心地戴上“动迁维权斗士”、“反腐英雄”、“著名大律师”等“桂冠”的郑恩宠,作为执业律师期间,曾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被停止执业半年。丢掉律师执业资格后,他违法进行有偿公民诉讼代理。一段时间以来,郑恩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非法为境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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