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事项名称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补发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石排镇市民办事中心3、4号窗口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六、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申请条件
(一)东莞市境内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预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三)申报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规范。
注: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八、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点击下载);
(二)《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回执信息》(网上申报后打印回执单);
(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报刊的原件。
注:企业遗失《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南方日报》等省级或《东莞日报》等市级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25日后受理补发申请,按原核准事项补发《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损毁的,提交《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点击下载)原件。
注:申请表格可在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fda.dg.gov.cn)下载或到东莞市石排镇市民办事中心3、4号窗口免费领取。
九、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受理平台预受理→凭预受理号提交资料→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分局)审核→审批→告知、发证(网站、受理大厅)
十、事项有效期
补发后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与原证有效期一致。
十一、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三、联系电话
分局器械组电话:81323166
办事中心受理窗口电话:86551276
十四、备注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
2、申请材料应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内容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图纸须标明面积及尺寸;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所有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逐页签字;
4、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站石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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