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事项名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变更
三、设定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五、办理地点
东莞市石排镇市民办事中心3、4号窗口
网上受理平台地址:http://219.135.157.143/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门店经营产品范围如下:关于印发《第二批进入医疗器械门店的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通知;关于征求第三批进入医疗器械门店的医疗器械产品名录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第四批进入医疗器械门店的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通知。
(二)具体条件可对照《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标准》(试行)
(三)申报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规范。
注: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及要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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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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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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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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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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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应列出所有提交材料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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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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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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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不变的项目填写不变,如无的项目以***代替;
●具体可对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填写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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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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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回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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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取得预受理号并打印“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回执信息”的回执单;
●网上受理平台地址:http://219.135.15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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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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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1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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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留存;
●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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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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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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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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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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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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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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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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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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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 1 份复印件;
●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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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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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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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此项材料;
●提供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任免决定或股东决议、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简历表 (点击下载)、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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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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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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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企业负责人提交此项材料;
●由法定代表人或原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拟变更企业负责人简历表,法人企业还需提供拟变更企业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法人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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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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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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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质量管理人及经营范围提交此项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简历表 、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培训证明文件复印件;
●具体可参照“核发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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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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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及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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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或仓库地址(如有)提交此项材料;
●平面布置图应注明申请企业名称,标明各区域用途、面积和尺寸,标明医疗器械摆放、存放区域图,以及防虫防鼠(如设有仓库)等设施的位置;
●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应包括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出租方代表的身份证(出租方的联系方式可付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复印件,经营场所必须为商业(经营)用途;
●提供注明经营场所及仓库(如有)周围主干道及标志性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具体可参照“核发程序”要求;
●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仓库(如有)地址需经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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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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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自我保证声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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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质量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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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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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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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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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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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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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不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须提交此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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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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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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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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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变更企业名称请提交表第1、2、3、4、6、7、12、13、14、15项资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请提交表第1、2、3、4、5、6、8、12、13、14、15项资料;
3、变更企业负责人请提交表第1、2、3、4、5、6、9、12、13、14、15项资料;
4、变更质量管理人员请提交表第1、2、3、4、5、6、10、12、13、14、15项资料;
5、变更经营范围请提交表第1、2、3、4、5、6、10、11、12、13、14、15项资料;
6、变更经营场所或仓库地址请提交表第1、2、3、4、5、6、11、12、13、14、15项资料。
7、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8、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使用A4纸打印,复印使用A4纸,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九、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受理平台预受理→凭预受理号提交资料→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分局)审核→现场技术审查→审批→告知、发证(网站、受理大厅)
十、事项有效期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原证有效期一致。
十一、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需现场验收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需现场验收1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二、许可收费
1、行政许可收费:无;
2、技术审评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联系电话:
分局器械组电话:81323166
办事中心受理窗口电话:86551276
十五、备注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第二十条)。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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