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内容
餐饮服务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5、《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
6、《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7、《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
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
9、《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
10、《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三、办理条件
餐饮服务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以及施工的具体要求详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餐饮服务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
1、东莞市餐饮服务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5、餐饮服务场所地理位置图及选址说明;
6、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包括加工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各类场所及功能间平面布局图,设施设备平面布局图及符合合理要求证明和各功能区面积列表);
※7、餐饮主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的情况说明;(包括检验项目、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9、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0、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说明:※仅甜品站需提供;※※仅中央厨房需提供;
(二)餐饮服务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餐饮服务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认可书》;
2、《东莞市餐饮服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3、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
2、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并印制封面和目录(参见示范文本),所有资料用A4纸(图纸除外)打印(标题使用小二号宋体加粗,中文内容使用三号仿宋字体,英文使用12号字),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所有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逐页签字。
六、办理程序

七、职责分工
根据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各镇(街道)及市属园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站的通知》(东机编〔2010〕142号)要求,各镇(街道)及松山湖高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产业园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站,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部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各镇(街道)及松山湖高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食品药品监督站负责各自辖区内经营场所使用面积2000㎡以下(含2000㎡)的餐饮服务单位及集体食堂的申办申请受理和行政许可工作。全市经营场所使用面积2000㎡以上(不含2000㎡)的餐饮服务单位及全市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内设的餐饮服务场所,中央、省属驻莞单位和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中央厨房、全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申办申请受理和行政许可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咨询机构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电话:86555533或86555503
石排镇餐饮服务工作群
Q群号:181398540
市民办事中心受理窗口
电话:8665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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