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六)《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七)广东省食品药监局《关于做好市、县机构改革到位后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工作的通知》
三、许可条件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程序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
(二)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所有资料用A4纸打印,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七、行政许可时限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咨询机构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电话:86555533或86555503
石排镇食品流通工作群
Q群号:208715087
市民办事中心受理窗口
电话:8665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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