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六)《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七)广东省食品药监局《关于做好市、县机构改革到位后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工作的通知》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能办理负责人变更事项;
3、变更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当地公安或民政机关出具地址门牌号变更的证明;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新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在本镇街(园区)内变更经营场所的,办理变更手续,跨镇街(园区)变更经营场所的,先注销再异地申请;
5、变更许可范围和布局的,涉及食品类别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类别申报表;涉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涉及布置流程的应提交新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四)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
(二)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所有资料用A4纸打印,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七、行政许可时限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咨询机构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排分局
电话:86555533或86555503
石排镇食品流通工作群
Q群号:208715087
市民办事中心受理窗口
电话:8665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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